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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北門周邊地區設置廣告物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範圍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都設字第 10530056501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2點,並自105年3月2日起生效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都設字第11030474781號令廢止 ,並自110年6月2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