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北門周邊地區設置廣告物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範圍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都設字第11030474781號令廢止 ,並自110年6月2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 都市設計目

立法總說明

一、臺北市政府為配合西區門戶計畫之推動,以及維護古蹟周邊整體都市
    景觀,本府於一0五年三月二日府都設字第一0五三00五六五0一
    號令發布「北門周邊地區設置廣告物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
    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範圍」。
二、為利於北門周邊重要街區建築基地內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管理,本
    府於一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發布「臺北市北門周邊重要街區建築基地
    內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標準」。
三、考量上開法令既明訂北門周邊重要街區範圍內之廣告物設置形式、位
    置及規模,自無再依本審議範圍提送審議之必要,為簡政便民及避免
    行政資源耗費,爰依臺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第5
    點第1款第3目之規定:「本府各機關檢視及整理行政規則應依下列原
    則辦理:(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廢止(停止適用):……3.
    自治法規已有規定無保留必要者。」廢止本審議範圍。

法規異動

廢止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