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案件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申請案件,推
    動本府誘導市容景觀改善政策,建立公平、客觀之標準,並利執行上
    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依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申請
    補助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時,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
    下簡稱審議會)應以下列項目作為優先補助之標準:
  (一)建築物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委託之專業
        團體辦理外牆勘檢,依其提列之建議改善事項申請者。
  (二)建築物經建管處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健檢機構辦理耐震能力評
        估,其結果為建議需補強修繕者。
  (三)實施者所提之申請文件表明建築物立面之鐵窗、外掛式冷氣、管
        線、外推陽台及廣告招牌等違章建築全部進行拆除及整理,並符
        合建築法令規定者。
  (四)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
        責人,並完成報備者。
  (五)實施者所提之申請文件表明納入綠色環境(如 :水資源、生物多
        樣性、基地綠化、基地保水等、室內空氣品質、日光照明度等)
        之施工概念,使用綠色工法或材料,且綠色材料符合廢棄物及二
        氧化碳減量之原則者。
  (六)配合本府重大政策目標,經本府指定為應辦理整建維護者。

三、申請整建維護補助案涉及既存違建及舊有違建,違建戶未予拆除但願
    配合建築物立面整體規劃施作進行美化工程,並符合下列情形時,建
    管處得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以下簡稱處理規則)相關規定免
    予查報或拍照列管 :
  (一)非屬大型違建、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
        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
        。
  (二)符合處理規則中之依原有材質、原規模之修繕行為,且無新建、
        增建、改建或加層、加高擴大建築面之情形。

四、為使申請案具公益性且無礙交通,其涉及建築物附設於外牆之都市景
    觀改善設施,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改善設施不得封閉、堵塞或妨礙法定避難器具之使用及依法留設
        之逃生避難設施及緊急進口。
  (二)含固定支撐物、構架及維修設施突出建築物外牆面計至改善設施
        最外緣深度應在六十五公分以下。
  (三)突出於無遮簷人行道或紅磚人行道部分,其下端應距離地面四公
        尺以上;設置於車道上方部分,其下端應距離地面四.六公尺以
        上。
  (四)透空率應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五)應整體規劃設計,以提升都市景觀。
  (六)建築物附設於外牆之改善設施,應於建築物重建時一併拆除。

五、申請案經審議會依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同意補助後,實際補助金額
    應俟後續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由審議會就工程項目及提列額度
    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准後始為確定。

六、實施者未申請整建維護補助案,但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擬具都市更新
    整建維護事業計畫者,得依第三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