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案件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5)府都新字第10530563900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第3點、第5點及第6點,並自105年7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 都市更新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依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申請
    補助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時,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
    下簡稱審議會)應以下列項目作為優先補助之標準:
  (一)建築物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委託之專業
        團體辦理外牆勘檢,依其提列之建議改善事項申請者。
  (二)建築物經建管處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健檢機構辦理耐震能力評
        估,其結果為建議需補強修繕者。
  (三)實施者所提之申請文件表明建築物立面之鐵窗、外掛式冷氣、管
        線、外推陽台及廣告招牌等違章建築全部進行拆除及整理,並符
        合建築法令規定者。
  (四)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
        責人,並完成報備者。
  (五)實施者所提之申請文件表明納入綠色環境(如 :水資源、生物多
        樣性、基地綠化、基地保水等、室內空氣品質、日光照明度等)
        之施工概念,使用綠色工法或材料,且綠色材料符合廢棄物及二
        氧化碳減量之原則者。
  (六)配合本府重大政策目標,經本府指定為應辦理整建維護者。

三、申請整建維護補助案涉及既存違建及舊有違建,違建戶未予拆除但願
    配合建築物立面整體規劃施作進行美化工程,並符合下列情形時,建
    管處得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以下簡稱處理規則)相關規定免
    予查報或拍照列管 :
  (一)非屬大型違建、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
        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
        。
  (二)符合處理規則中之依原有材質、原規模之修繕行為,且無新建、
        增建、改建或加層、加高擴大建築面之情形。

五、申請案經審議會依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同意補助後,實際補助金額
    應俟後續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由審議會就工程項目及提列額度
    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准後始為確定。

六、實施者未申請整建維護補助案,但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擬具都市更新
    整建維護事業計畫者,得依第三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