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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申請複測都市計畫樁及繳納重建樁位工料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認為本府測定之都市計畫樁有錯誤時,應自樁位公告日 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複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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