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申請複測都市計畫樁及繳納重建樁位工料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對於第三條土地權利關係人之申請,應會同原測釘單位,並通
  知申請人及相鄰有關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實地複測。
  前項複測無錯誤者,應將複測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確有錯誤者,即
  予更正,並就更正後之樁位及鄰近有關樁位重行辦理公告;其繳納之複
  測費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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