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於第三條土地權利關係人之申請,應會同原測釘單位,並通 知申請人及相鄰有關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實地複測。 前項複測無錯誤者,應將複測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確有錯誤者,即 予更正,並就更正後之樁位及鄰近有關樁位重行辦理公告;其繳納之複 測費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