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申請複測都市計畫樁及繳納重建樁位工料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公私機關(構)因建設須移動、挖除或覆蓋樁位時,應洽主管機關同意
  ,並繳納重建樁位工料費用(以下簡稱工料費),測設並埋石者,每點
  新臺幣五千五百元;測設並埋鋼標者,每點新臺幣三千元。未經主管機
  關同意,擅自移動、挖除或覆蓋者,主管機關得依測設並埋石計費向該
  機關(構)追繳工料費。
  前項埋石作業須繳納挖掘道路之行政規費,由主管機關依臺北市道路挖
  掘行政規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代收彙繳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