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
1.公私有畸零土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以下簡稱本證明書),係臺北市
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基於都市
計畫觀點,促進都市土地經濟合理利用,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證明該私有土地與所臨接公有土地合
併使用成為完整之建築基地而予以核發。
2.有關土地產權及地上改良物、地下埋設物,另由各該土地管理機關
依法處理,概與本證明書之發給無關。
3.擬合併之公有土地,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有依法協議調整地形或保留
公用或依公產相關法規處理,申請人不得以本證明書為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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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具備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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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名│份│ 說 明 │ 備 註 │
│別│稱│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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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一│載明: │申請人限申請合併使用之私│
│ │請│ │1.申請人姓名(蓋章)、│有土地所有權人。 │
│ │書│ │ 地址、電話。 │ │
│ │ │ │2.申請合併私有土地所有│ │
│ │ │ │ 權人。 │ │
│ │ │ │3.申請合併公私有土地地│ │
│ │ │ │ 號。 │ │
│ │ │ │4.申請合併公有土地管理│ │
│ │ │ │ 機關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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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二│包括下列圖件: │1.請採用藍晒圖或影印圖,│
│ │請│ │1.位置圖:以簡明方法明│ 並勿塗改。 │
│ │圖│ │ 確標示申請地點位置。│2.請預留空白處,俾便加蓋│
│ │ │ │2.套繪都市計畫之地籍配│ 印戳。 │
│ │ │ │ 置圖: │3.請標明申請公私有土地地│
│ │ │ │ (1)至少一個街廓以上。│ 號及權屬。 │
│ │ │ │ (2)比例尺大小為五百分│4.請標明申請人姓名並加蓋│
│ │ │ │ 之一。 │ 印章。 │
│ │ │ │ (3)申請土地範圍應著色│5.字體應力求工整,線條應│
│ │ │ │ 表明。 │ 力求正確,圖例務須清楚│
│ │ │ │ (4)都市計畫情形應分別│ ,著色並應均勻一致。 │
│ │ │ │ 著色表明。 │6.公有土地以黃色塗滿,私│
│ │ │ │ (5)標示所臨都市計畫道│ 有土地以紅色塗滿,計畫│
│ │ │ │ 路或經指(認)定建│ 道路以紅色線條表示,指│
│ │ │ │ 築線之現有巷道路寬│ (認)定道路以粉紅色塗│
│ │ │ │ 。 │ 滿表示,地界線以綠色線│
│ │ │ │ (6)圖例:包含擬合併公│ 條表示、合併使用後土地│
│ │ │ │ 私有地、計畫道路、│ 範圍以斜線表示之。 │
│ │ │ │ 經指(認)定建築線│7.申請合併公有土地,其產│
│ │ │ │ 之現有巷道、地界線│ 權若為二個以上公有機關│
│ │ │ │ 、合併使用後土地範│ 所有者,每增一個公有機│
│ │ │ │ 圍等。 │ 關,申請圖應增加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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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一│1.申請人非申請合併使用│ │
│ │地│ │ 之全部私有土地所有權│ │
│ │權│ │ 人時,應附共有人過半│ │
│ │利│ │ 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 │
│ │證│ │ 半數之同意書但其應有│ │
│ │明│ │ 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 │
│ │文│ │ ,其人數不予計算。 │ │
│ │件│ │2.申請合併使用之公有土│ │
│ │ │ │ 地,與申請合併範圍外│ │
│ │ │ │ 之他人土地相臨接,且│ │
│ │ │ │ 該他人土地在合併該公│ │
│ │ │ │ 有土地後亦非屬畸零地│ │
│ │ │ │ 時,請檢具該他人土地│ │
│ │ │ │ 所有權人放棄合併權利│ │
│ │ │ │ 之同意書。 │ │
│ │ │ │ 申請地為畸零地,合併│ │
│ │ │ │ 公有地後非屬畸零地,│ │
│ │ │ │ 且該他人土地本身或合│ │
│ │ │ │ 併剩餘部分公有地非屬│ │
│ │ │ │ 畸零地者,不在此限。│ │
│ │ │ │3.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尚│ │
│ │ │ │ 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 │
│ │ │ │ 檢附繼承系統表及繼承│ │
│ │ │ │ 人現在戶籍謄本。 │ │
│ │ │ │4.土地所有權人為祭祀公│ │
│ │ │ │ 業者,應檢附派下員名│ │
│ │ │ │ 冊、規約及會議紀錄影│ │
│ │ │ │ 本。 │ │
│ │ │ │5.土地所有權人為法人者│ │
│ │ │ │ ,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 │
│ │ │ │ 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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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照│一│實地拍攝申請合併之公、│1.彩色照片。 │
│ │片│ │私有土地。 │2.應能清楚顯示目前狀況。│
│ │ │ │ │3.應檢附索引圖並標示拍攝│
│ │ │ │ │ 照片之角度。 │
│ │ │ │ │4.照片上應標示申請合併私│
│ │ │ │ │ 有及公有土地之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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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一│1.申請合併之公有土地,│1.涉及現有道路之切結書內│
│ │他│ │ 涉及現有巷道或排水溝│ 容應包含: │
│ │ │ │ 者,應檢附切結書。 │ (1)未依規定廢巷或改道前│
│ │ │ │2.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 ,應保持現狀供公共通│
│ │ │ │ 物加速重建條例辦理案│ 行。 │
│ │ │ │ 件,應檢具建築物結構│ (2)無法辦理廢巷或改道時│
│ │ │ │ 安全性能評估 -初步評│ ,同意僅作為空地比使│
│ │ │ │ 估報告書。 │ 用,不得變更現狀。 │
│ │ │ │ │2.涉及現有排水溝之切結書│
│ │ │ │ │ 內容應包含: │
│ │ │ │ │ (1)將來申請建築時,應依│
│ │ │ │ │ 規定辦理廢止、改道或│
│ │ │ │ │ 加蓋。 │
│ │ │ │ │ (2)未辦理廢止、改道或加│
│ │ │ │ │ 蓋前,應保持現狀供公│
│ │ │ │ │ 共排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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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手續:
(一)請備妥應具備書件後送交都發局總收發處掛號收辦。
(二)申請書、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等格式,得於都發局網站(網址:ht
tp://www.udd.taipei.gov.tw)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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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予核發證明之情形如下:
(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在政府明令規定予以保留或限制其使用之地區內(如辦理市地重
劃中地區、禁建區、辦理區段徵收中地區、擬變更都市計畫地區
、農業區、保護區等)。
(三)在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內。但經都發局指定建築線者,不在此限
。
(四)申請合併之私有土地,未與相關之公有土地相鄰接。
(五)合併使用後仍未臨接建築線。
(六)申請合併之私有與公有土地均非屬畸零地。
(七)合併使用後,基地仍未符合最小建築基地規模。但其所鄰接之鄰
地,為本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所稱已建築完成者,或經本府畸
零地調處委員會審決准予單獨建築者,不在此限。
(八)申請合併之公有土地內現有排水溝,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不
宜廢止、改道或加蓋等情形。
(九)申請合併之公有土地位於經指(認)定建築線有案之現有巷道範
圍內。
(十)申請合併之公有土地現況為現有巷道且均符合下列情形:
1.現有巷道整段均為公有土地。
2.現有巷道最小寬度在3.5公尺以上。
3.現有巷道兩側皆聯通計畫道路。
(十一)申請合併之公有土地為已建築完成之土地。
(十二)申請合併之私有土地部分為已建築完成之土地。但其與申請合
併之公有土地互為唯一合併地關係者,不在此限。但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與申請合併之公有土地互為唯一合併地關係者。
2.已建築完成建築物已領有拆除執照者。
(十三)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原基地範圍重建
者。但擬合併之公有地夾於申請重建範圍內、臨接建築線妨礙
出入或其他不合併而有礙整體規劃重建情形者,不在此限。
(十四)申請合併之公有土地非屬畸零地,且申請合併之私有土地與鄰
接未建築完成之私有土地合併後非屬畸零地者。但經本府畸零
地調處委員會審決公、私有土地應予合併建築者,不在此限。
(十五)其他經都發局認為不宜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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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意事項:
(一)申請合併之公有土地位在申請合併之私有土地裡側,且在該街廓
內之任何一條建築線起算,規定最小平均深度之範圍外者,或公
有土地狹長不整部分可留待鄰地建物日後改建合併者,其合併使
用範圍由都發局視當地情形予以處理。
(二)本須知發布實施後,未建築使用之土地自行分割產生之畸零地,
應與分割前之同筆土地先行合併。
(三)申請合併使用之土地其所有權如屬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者,應逕
向該團體洽購,不發給合併使用證明。
(四)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而依法須合併鄰地公有畸零地者
,應逕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撥用或價購。
(五)申請案件免檢附地籍相關資料,但必要時,經受理申請機關通知
,仍應請檢附包含申請合併使用土地全部地號之最新(如未異動
以三個月內核發為準)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之正本各乙份
。
(六)本證明書有效期間為八個月,逾期自動失效。若於有效期間內遺
失證明書且申請重新補發者,應登報作廢原核發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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