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 法。
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 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落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依臺北市都 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