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造執照申請預審案件,依建築
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建造執照預審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立臺北市建造
執照預審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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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
局)首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
建管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聘(
派)兼之:
(一)都發局代表一人。
(二)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代表一人。
(三)建管處代表一人。
(四)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五)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六)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前項委員
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行遴選(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
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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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綜
合設計放寬規定辦理者。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三十條第二項申請增加
高層建築物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者
(三)經認定有重大妨礙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之虞者(四)其他經都
發局認定得辦理預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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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擔任主席。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
內之成員為限。
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
本小組開會時,得通知利害關係人到會陳述意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
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並得邀請有關單位
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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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由建管處副總工程司兼任;置幹事二人,均由建
管處指派承辦人員兼任;並得依任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其組織由本
小組決議設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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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
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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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建管處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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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委員對於預審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
條、三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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