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北市都建字第109303 10381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刪除第9點,並自發函日後20日實施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立法總說明

一、為簡政便民、縮短民眾洽公時間、提升機關行政效率、提高發照時程
    ,建立建造執照預審制度(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修正說明如下:
    (一)配合109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31066號
          令修正公布「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刪除本要點第三條第三
          款:「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申請應設置之太
          陽光電發電設備以綠化方式替換者。」。
    (二)為納入其他法規無明確規範而有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疑慮,且
          審查有困難之案件,因此增加本要點第三條第三款:「經認定
          有重大妨礙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之虞者」。
    (三)依據建築法第34之 1條(略以):「…預審之項目與其申請、
          審查程序及收費基準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制定權責屬中央主管機關,因此刪除本要點第九條:「
          有關本要點申請預審之申請流程、作業程序、收費標準等,另
          定之。」。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綜
          合設計放寬規定辦理者。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三十條第二項申請增加
          高層建築物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者
    (三)經認定有重大妨礙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之虞者(四)其他經都
          發局認定得辦理預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