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簡政便民、縮短民眾洽公時間、提升機關行政效率、提高發照時程 ,建立建造執照預審制度(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修正說明如下: (一)配合109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31066號 令修正公布「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刪除本要點第三條第三 款:「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申請應設置之太 陽光電發電設備以綠化方式替換者。」。 (二)為納入其他法規無明確規範而有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疑慮,且 審查有困難之案件,因此增加本要點第三條第三款:「經認定 有重大妨礙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之虞者」。 (三)依據建築法第34之 1條(略以):「…預審之項目與其申請、 審查程序及收費基準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制定權責屬中央主管機關,因此刪除本要點第九條:「 有關本要點申請預審之申請流程、作業程序、收費標準等,另 定之。」。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綜 合設計放寬規定辦理者。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三十條第二項申請增加 高層建築物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者 (三)經認定有重大妨礙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之虞者(四)其他經都 發局認定得辦理預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