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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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並檢附圖樣,繳納費
用,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預為審查。審查時應特重建築結
構之安全。
前項列舉事項經審定合格者,起造人自審定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審定
結果申請建造執照,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就其審定事項應予認
可。
第一項預審之項目與其申請、審查程序及收費基準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2. 建造執照預審辦法 中華民國074年06月26日 (現行法規)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建造執照申請預審案件,
  得設建造執照預審小組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