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加強本市建築工程施工
管理,以維護施工品質,減少施工災害,及執行建築法第五十四條第
一項及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備查作業,特
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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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適用範圍:
(一)適用臺北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原則案件。
(二)位於山坡地之建築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且涉及地下開挖
整地之建築或雜項工程。
(三)地下開挖範圍達三千平方公尺之建築工程。
(四)拆除執照工程:
1.拆除地上十層以上之建築物。
2.連棟式建築物部分拆除者。但該建築物整幢位於都市更新單
元範圍內者,不在此限。
(五)建築基地涉及拆除舊有建築物達地下室二層以上之建築或雜項
工程。
(六)其他經都發局認定應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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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原則適用範圍之建築或雜項工程領得建築執照後,承造人應於申報
放樣勘驗前檢具施工計畫向都發局委託之機關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團
體)申請召開施工計畫審查會,受託團體應於接獲申請十四日內召開
施工計畫審查會;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親自到場說明簡報並說明
施工計畫,監造建築師得列席參加。
前項受託團體受理申請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現場勘查:
(一)第一次現場勘查應於地下開挖後且完成第二層支撐後辦理。
(二)第二次現場勘查應於基礎版勘驗前完成。
(三)其他經都發局認定應辦理現場會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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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之受託團體應將載明具有第二點規定實際工程十年以上經驗之學
者專家、建築師、專業技師之姓名、出生日期、學歷、經歷、參與國
內外重大工程名稱等資料之委員名冊,報經都發局備查後,始得擔任
本原則之受託團體。都發局應將經備查之受託團體彙整提供起造人及
承造人參考。
本原則受託團體如下:
(一)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二)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三)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四)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五)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六)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
(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
(八)臺灣區基礎工程學會
(九)台北市基礎工程學會
(十)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
(十一)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十二)社團法人新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十三)社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
(十四)其他經都發局備查之受託團體。
受託團體應以工程規模分級收費,且每案以不超過新臺幣捌萬元為原
則,其收費標準由受託團體自行訂定,並於該受託團體網站公告周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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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託團體應於召開施工計畫審查會後七日內,將審核建議意見表函送
申請人並副知都發局,承造人應參考建議意見製作施工計畫,並由專
任工程人員簽證後,送都發局備查並副知受託團體。
監造建築師及專任工程人員應監督工程施工時確實依施工計畫辦理;
施工過程中如未能依施工計畫執行時,承造人應變更施工計畫,並將
經專任工程人員簽證及依監造建築師意見修正之變更後施工計畫,送
都發局備查。
每次出席施工計畫審查會之委員人數至少五名,其提供專業意見包括
施工技術服務與諮詢、災害預防與應變之建議,供承造人及其專任工
程人員施工參考,並應做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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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適用第二點規定之建築工程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承造人應於施
工計畫審查會前,通知鄰近住戶召開施工說明會,說明工程內容、施
工期間及採用施工方法,以減少鄰近住戶疑慮:
(一)地下開挖深度超過十二公尺。
(二)基隆河(士林段)新生地、北投區公館路沿線、士林蘭雅地區
、中山區北安段及中山區金泰段地質軟弱地區,其地下開挖之
總深度(含基礎)在六公尺以上或地下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
。
(三)其他經都發局認定有召開必要之情形。
前項施工說明會執行方式:
(一)鄰近住戶應受通知之範圍,應包含建築工程工地以開挖境界線
起算開挖深度三倍之水平距離內之住戶,遇情況特殊者依個案
情形調整。
(二)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後自行於建築工地附近便於住戶出席之場
所辦理施工說明會,召開施工說明會前七天,應於里辦公處及
工地門口張貼公告,通知鄰近住戶出席,並將會議紀錄及照片
(含公告張貼照片)送受託團體召開施工計畫審查會議時審議
。
(三)前款張貼之公告內容,除會議名稱、時間、地點外,應包含建
築工程開挖深度三倍水平距離之現況配置圖說。
承造人未依第一項規定召開施工說明會者,都發局就其所提送之施工
計畫將不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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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錄
(一)施工計畫書(參考本)。
(二)施工計畫審查會審核建議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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