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會備查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1)北市工建字
第0九一五四三一一八00號函訂頒,本原則係為執行建築法第五十
四條第一項及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施工計
畫書送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而為規範,歷經三次修法。
二、本次修法除將名稱修正為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暨備查作
業原則,以資明確外;主要係考量本市新建工程近年來,多有地下室
開挖及建築物拆除導致工安意外之情形,故為強化施工管理,本次增
加適用範圍,針對「臺北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原則」第二點規
定、連棟式建築物部分拆除及建築基地涉及拆除舊有建築物達地下二
層以上之建築或雜項工程均應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會;並增加受託團體
於地下開挖期間需辦理兩次現場勘查之規定,以提昇施工安全品質。
三、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名稱為「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暨備查作業原
則」。
(二)修正第一點: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三)修正第二點:
1.增加適用範圍,針對「臺北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原則
」第二點規定、連棟式建築物部分拆除及建築基地涉及拆除
舊有建築物達地下二層以上之建築或雜項工程均應辦理施工
計畫審查會,故於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增訂。
2.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四)修正第三點:
1.依實務作業方式,召開施工計畫審查會均向都發局受託團體
申請,故刪除向都發局申請之規定。
2.現行條文後段,核屬受託團體辦理施工計畫審查之作業程序
,爰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點合併規範。
3.新增第二項,明定受託團體受理申請後,應依規定辦理現場
會勘。
(五)修正第四點:
1.新增第一項,明定擔任受託團體應具備之條件。
2.現行條文第一項遞改為修正條文第二項,修正受託團體之名
稱及增列經都發局備查之受託團體。
3.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十款後段「每次出席施工計畫說明會之委
員人數至少五名。」核屬受託團體辦理施工計畫審查之作業
程序,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點合併規範。
4.現行條文第二項遞改為修正條文第三項,並依實務運作所需
,修正收費標準。
(六)修正第五點:為使規範文義明確,爰將現行條文分列為修正條
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並增訂第二項後段;新增第三項,明定施
工計畫審查會出席委員人數及提供意見之範圍。
(七)刪除現行條文第六點:配合實務執行,受託團體未有逾期未召
開施工計畫審查會或遲未提供施工計畫建議意見表之情況且本
點內容與修正條文第三點第一項中段及第五點第一項相同,因
此刪除。
(八)修正第七點:
1.點次遞改至第六點。
2.第一項為明定應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之情形,並增列應召開
施工說明會之各款情事。
3.新增第二項,明定施工說明會執行方式。
4.新增第三項,明定承造人未依本點規定召開施工說明會之法
律效果。
(九)刪除現行條文第八點:因工務局於九十五年四月四日北市工建
字第0九五六五五0八二000號函通知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
施工計畫說明會備查作業原則第八條規定,停止適用,因此刪
除。
(十)修正第九點: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六點及第八點,現行條文第
九點移列為第七點;其餘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