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四條所稱承造人之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如下:
一、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相關
工程人員之姓名、地址、連絡電話等編組資料。
二、建築基地及其四週二十公尺範圍內現況實測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
分之一,應包括範圍內各項公共設施、地下管線位置、鄰房位置與必
要之構造概況及其他特殊之現況等內容。
三、工程概要。
四、施工程序及預定進度。
五、特殊或變更施工方法必要之檢討分析資料。
六、品質管理計畫。
七、施工場所佈置、各項安全措施、工寮材料堆置及加工場之圖說及配置
。
八、施工安全衛生防火措施及設備、工地環境之維護、廢棄物處理及剩餘
土石方處理。
前項施工計畫書之製作,應經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後申請備查。但
屬技師法第三章技師業務及責任部分,應由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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