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受理電話檢舉違建案件查報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為有效運用社會資源及違建查報人力,以即報即查之方法達到
    遏阻新違建產生之目的。

貳、作業方式:本處設立專線電話專司受理市民電話檢舉,且依檢舉人是
    否具名而分別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具名檢舉:檢舉人願意為其檢舉案負責,於檢舉時表明姓名、地
        址及連絡電話者,受理後除應於規定時限內處理外並應對檢舉人
        之姓名等相關資料依法保密,並應將處理結果以電話或正式公文
        答復。
    二、匿名檢舉:檢舉人僅通報之方式檢舉者,經登錄後分送管區承辦
        員一併列入轄區巡查。

參、作業程序:
    一、具名檢舉:受理後應登入「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資訊系統––電
        話檢舉違章建築交辦勘查報告單」,並註明是否具名及違建地址
        、位置、材料等相關資料,另將檢舉人資料登入「檢舉人清冊」
        並填具「電話檢舉違章建築交辦勘查報告單」交管區承辦人依規
        定處理,承辦員應於規定時限(檢舉之違建正施工中者應於三個
        工作日、非施工中者應於五個工作日勘查完成)內處理完畢,並
        將辦理情形以電話或書面答復檢舉人。
    二、匿名檢舉:
        (一)檢舉之違建正施工中者,填寫「電話檢舉違章建築交辦勘
              查報告單」,分送管區承辦員於三日內處理完畢。
        (二)檢舉之違建非屬施工中者,填寫「電話檢舉違章建築交辦
              勘查報告單」,分送管區承辦員一併列入轄區巡查。
    三、案內凡有檢舉人姓名、住址、電話等資料者,全案處理過程均應
        以「密」件處理,若有違反規定,致生洩密情事者,依規定議處
        ;另相關資料保存期限為一年,逾期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