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為有效運用社會資源及違建查報人力,以即報即查之方法達到
遏阻新違建產生之目的。
|
貳、作業方式:本處設立專線電話專司受理市民電話檢舉,且依檢舉人是
否具名而分別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具名檢舉:檢舉人願意為其檢舉案負責,於檢舉時表明姓名、地
址及連絡電話者,受理後除應於規定時限內處理外並應對檢舉人
之姓名等相關資料依法保密,並應將處理結果以電話或正式公文
答復。
二、匿名檢舉:檢舉人僅通報之方式檢舉者,經登錄後分送管區承辦
員一併列入轄區巡查。
|
參、作業程序:
一、具名檢舉:受理後應登入「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資訊系統––電
話檢舉違章建築交辦勘查報告單」,並註明是否具名及違建地址
、位置、材料等相關資料,另將檢舉人資料登入「檢舉人清冊」
並填具「電話檢舉違章建築交辦勘查報告單」交管區承辦人依規
定處理,承辦員應於規定時限(檢舉之違建正施工中者應於三個
工作日、非施工中者應於五個工作日勘查完成)內處理完畢,並
將辦理情形以電話或書面答復檢舉人。
二、匿名檢舉:
(一)檢舉之違建正施工中者,填寫「電話檢舉違章建築交辦勘
查報告單」,分送管區承辦員於三日內處理完畢。
(二)檢舉之違建非屬施工中者,填寫「電話檢舉違章建築交辦
勘查報告單」,分送管區承辦員一併列入轄區巡查。
三、案內凡有檢舉人姓名、住址、電話等資料者,全案處理過程均應
以「密」件處理,若有違反規定,致生洩密情事者,依規定議處
;另相關資料保存期限為一年,逾期銷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