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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建築基地開發回饋之樓地板面積,應包括應有之土地持分;其計算方式如 下:土地持分=回饋樓地板面積÷總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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