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適用本自治條例第八十條之二之申請案件,應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
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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