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適用本辦法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高度放寬為建築物各部分高度不得超過
自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中心線水平距離之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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