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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適用本辦法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高度放寬為建築物各部分高度不得超過 自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中心線水平距離之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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