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程序」第八點第一款規定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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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本局使用查詢本府市政資料庫資料,得以提升便民服務效能及決策分
析工作之迅捷與周延,減少民眾耗費申辦相關證件時間,同時兼顧本
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操作之便捷性及資料之安全性,特訂定本作業
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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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詞定義
(一)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
指由本府資訊局針對市政資料庫所建置並提供下列功能之系統:
1.共通性連結介面。
2.與各業務資料庫連結查詢介面。
3.各項紀錄檔資料多重交叉及編報處理。
4.使用機關業務處理所需之查詢。
(二)資料庫管理機關:指提供及維護各業務資料之機關。
(三)使用機關:指使用市政資料庫之機關。
(四)資料庫系統管理者:指經資料庫管理機關指派,負責資料庫系統
管理之人員。
(五)業務系統管理者:指經使用機關指派,負責使用機關業務系統管
理之人員。
(六)一般操作使用者:指使用機關內部經完成權限申請之系統查詢使
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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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暫以戶政、地政、建築管理及土地使用分區、消
防安全檢查五個資料庫為受理查詢範圍,本府資訊局將視系統功能及
實際需要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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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查詢業務
┌───┬──────────┬─────────────┐
│項次 │ 業務項 │ 查詢資料別 │
├───┼──────────┼─────────────┤
│ 1. │ 都市計畫裁處案件 │戶役政資料庫 │
├───┼──────────┼─────────────┤
│ 2. │國宅租售業務 │戶役政資料庫 │
├───┼──────────┼─────────────┤
│ 3. │住宅補貼方案 │戶役政資料庫 │
├───┼──────────┼─────────────┤
│ 4. │工程施工管理 │戶役政資料庫 │
├───┼──────────┼─────────────┤
│ 5. │土地管理 │戶役政、建築管理、土地使用│
│ │ │分區資料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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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各使用單位查詢之業務項目如需增減或變更時,應依資料庫管理
機關規定程序,由業務系統管理者向資料庫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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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員指派與權限申請
(一)本局為建築管理及土地使用分區資料庫之資料庫管理機關,資料
庫系統管理者由本局業務主辦科室指派專人擔任。
(二)業務系統管理者由資訊室指派專人擔任,負責辦理本局一般操作
使用者權限申請事項及配合內部稽核作業之相關事宜。
(三)一般操作使用者應依業務需要提出申請,填寫「市政資料庫查詢
系統一般使用者權限申請單」及「申請使用臺北市政府市政資料
庫保密切結書」,陳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交業務系統管理者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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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員異動
(一)業務系統管理者:應依規定程序向市政資料庫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
(二)一般操作使用者:應依程序向業務系統管理者申請使用權限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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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業務系統管理者及一般操作使用者,其個人密碼至少每三個月應變更
一次,且不得將帳號密碼提供他人使用,或代替他人查詢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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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般操作使用者應遵守事項
(一)查詢所得之個人資料,其使用範圍僅限於申請之業務項目,不得
移作其他用途。
(二)個人資料檔案應審慎運用,防止被竊取、複製、竄改、毀損、滅
失或洩漏,使用查畢後應即退出或關閉系統,不得留存於電腦螢
幕。
(三)利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列印之調查名冊或其他個人資料,於使
用完竣後,原始資料表冊均須併案歸檔。
(四)個人資料如需有委外處理時,應於契約書訂定保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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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稽核作業
(一)由各資料庫之使用科室及資訊室、政風室組成稽核小組,定期
辦理本局內部稽核作業,稽核小組之督導及主政科室另簽請鈞
長指派。
(二)主政科室辦理稽核小組之幕僚作業,每季一次召開稽核小組會
議,會同小組成員依規定比例查核各資料庫之使用異常情形,
並配合填寫各項報表及製作稽核紀錄,簽核存參備查,稽核時
使用之參考資料應保留三年以上(含)供資料庫管理機關派員
至本局辦理現場稽核。
(三)業務系統管理者依各資料庫管理機關所訂資料庫使用稽核計畫
或查驗規定,配合匯出及列印系統使用紀錄、查詢內容及系統
使用情形統計表以供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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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未依本作業須知及相關法令規定操作,致系統資料損毀,或機關、
民眾權益受損者,應提報機關首長依規定懲處,如查有違法之事實
,另依法負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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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作業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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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作業須知自簽奉核定後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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