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程序」第八點第一款規定
    訂定之。

二、目的
    本局使用查詢本府市政資料庫資料,得以提升便民服務效能及決策分
    析工作之迅捷與周延,減少民眾耗費申辦相關證件時間,同時兼顧本
    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操作之便捷性及資料之安全性,特訂定本作業
    須知。

三、名詞定義
  (一)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
        指由本府資訊局針對市政資料庫所建置並提供下列功能之系統:
        1.共通性連結介面。
        2.與各業務資料庫連結查詢介面。
        3.各項紀錄檔資料多重交叉及編報處理。
        4.使用機關業務處理所需之查詢。
  (二)資料庫管理機關:指提供及維護各業務資料之機關。
  (三)使用機關:指使用市政資料庫之機關。
  (四)資料庫系統管理者:指經資料庫管理機關指派,負責資料庫系統
        管理之人員。
  (五)業務系統管理者:指經使用機關指派,負責使用機關業務系統管
        理之人員。
  (六)一般操作使用者:指使用機關內部經完成權限申請之系統查詢使
        用人員。

四、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暫以戶政、地政、建築管理及土地使用分區、消
    防安全檢查五個資料庫為受理查詢範圍,本府資訊局將視系統功能及
    實際需要增、減之。

五、本局查詢業務
    ┌───┬──────────┬─────────────┐
    │項次  │  業務項            │  查詢資料別              │
    ├───┼──────────┼─────────────┤
    │  1.  │ 都市計畫裁處案件   │戶役政資料庫              │
    ├───┼──────────┼─────────────┤
    │  2.  │國宅租售業務        │戶役政資料庫              │
    ├───┼──────────┼─────────────┤
    │  3.  │住宅補貼方案        │戶役政資料庫              │
    ├───┼──────────┼─────────────┤
    │  4.  │工程施工管理        │戶役政資料庫              │
    ├───┼──────────┼─────────────┤
    │  5.  │土地管理            │戶役政、建築管理、土地使用│
    │      │                    │分區資料庫                │
    └───┴──────────┴─────────────┘

六、本局各使用單位查詢之業務項目如需增減或變更時,應依資料庫管理
    機關規定程序,由業務系統管理者向資料庫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七、人員指派與權限申請
  (一)本局為建築管理及土地使用分區資料庫之資料庫管理機關,資料
        庫系統管理者由本局業務主辦科室指派專人擔任。
  (二)業務系統管理者由資訊室指派專人擔任,負責辦理本局一般操作
        使用者權限申請事項及配合內部稽核作業之相關事宜。
  (三)一般操作使用者應依業務需要提出申請,填寫「市政資料庫查詢
        系統一般使用者權限申請單」及「申請使用臺北市政府市政資料
        庫保密切結書」,陳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交業務系統管理者辦理
        。

八、人員異動
  (一)業務系統管理者:應依規定程序向市政資料庫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
  (二)一般操作使用者:應依程序向業務系統管理者申請使用權限變更
        。

九、業務系統管理者及一般操作使用者,其個人密碼至少每三個月應變更
    一次,且不得將帳號密碼提供他人使用,或代替他人查詢相關資料。

十、一般操作使用者應遵守事項
  (一)查詢所得之個人資料,其使用範圍僅限於申請之業務項目,不得
        移作其他用途。
  (二)個人資料檔案應審慎運用,防止被竊取、複製、竄改、毀損、滅
        失或洩漏,使用查畢後應即退出或關閉系統,不得留存於電腦螢
        幕。
  (三)利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列印之調查名冊或其他個人資料,於使
        用完竣後,原始資料表冊均須併案歸檔。
  (四)個人資料如需有委外處理時,應於契約書訂定保密責任。

十一、稽核作業
    (一)由各資料庫之使用科室及資訊室、政風室組成稽核小組,定期
          辦理本局內部稽核作業,稽核小組之督導及主政科室另簽請鈞
          長指派。
    (二)主政科室辦理稽核小組之幕僚作業,每季一次召開稽核小組會
          議,會同小組成員依規定比例查核各資料庫之使用異常情形,
          並配合填寫各項報表及製作稽核紀錄,簽核存參備查,稽核時
          使用之參考資料應保留三年以上(含)供資料庫管理機關派員
          至本局辦理現場稽核。
    (三)業務系統管理者依各資料庫管理機關所訂資料庫使用稽核計畫
          或查驗規定,配合匯出及列印系統使用紀錄、查詢內容及系統
          使用情形統計表以供查驗。

十二、未依本作業須知及相關法令規定操作,致系統資料損毀,或機關、
      民眾權益受損者,應提報機關首長依規定懲處,如查有違法之事實
      ,另依法負民、刑事責任。

十三、本作業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

十四、本作業須知自簽奉核定後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