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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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19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096年10月12日
八、使用機關取得核定使用權限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派業務系統管理者,負責依本作業程序,訂定機關使用及內部
        查驗之作業規定,並分送各資料庫管理機關、本府資訊處及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二)訂定作業規定後,建立次表單使用群組及目錄組,並開放內部單
        位一般操作使用者查詢使用。
  (三)機關業務系統管理者應運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提供之系統安全
        管理功能,加強機關內部一般操作使用者資料庫使用情形之查驗
        作業,定期陳報機關首長並同時知會政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