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1)北市都資字第1013627 960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第4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 其他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程序」第八點第一款規定
    訂定之。

三、名詞定義
  (一)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
        指由本府資訊局針對市政資料庫所建置並提供下列功能之系統:
        1.共通性連結介面。
        2.與各業務資料庫連結查詢介面。
        3.各項紀錄檔資料多重交叉及編報處理。
        4.使用機關業務處理所需之查詢。
  (二)資料庫管理機關:指提供及維護各業務資料之機關。
  (三)使用機關:指使用市政資料庫之機關。
  (四)資料庫系統管理者:指經資料庫管理機關指派,負責資料庫系統
        管理之人員。
  (五)業務系統管理者:指經使用機關指派,負責使用機關業務系統管
        理之人員。
  (六)一般操作使用者:指使用機關內部經完成權限申請之系統查詢使
        用人員。

四、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暫以戶政、地政、建築管理及土地使用分區、消
    防安全檢查五個資料庫為受理查詢範圍,本府資訊局將視系統功能及
    實際需要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