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程序」第八點第一款規定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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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詞定義
(一)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
指由本府資訊局針對市政資料庫所建置並提供下列功能之系統:
1.共通性連結介面。
2.與各業務資料庫連結查詢介面。
3.各項紀錄檔資料多重交叉及編報處理。
4.使用機關業務處理所需之查詢。
(二)資料庫管理機關:指提供及維護各業務資料之機關。
(三)使用機關:指使用市政資料庫之機關。
(四)資料庫系統管理者:指經資料庫管理機關指派,負責資料庫系統
管理之人員。
(五)業務系統管理者:指經使用機關指派,負責使用機關業務系統管
理之人員。
(六)一般操作使用者:指使用機關內部經完成權限申請之系統查詢使
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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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暫以戶政、地政、建築管理及土地使用分區、消
防安全檢查五個資料庫為受理查詢範圍,本府資訊局將視系統功能及
實際需要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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