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應用戶役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資訊安全,並配合資料提
    供單位之稽核作業,以防止戶役政資料不當使用,依各機關應用戶役
    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第十點,訂定本規定。

二、目的
    (一)為辦理臺北市不動產數位資料庫系統建置作業需要,俾臺北市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資訊整合,在不涉及個人資料外
          洩情況下,開放社會大眾使用。
    (二)為辦理土地開發之規劃、評估作業及拆遷補償事宜,爰需查得
          不動產所有權人設籍情形及門牌資料。

三、應用範圍
    (一)戶役政資訊系統之「個人戶籍資料」等二十項,以檔案傳輸或
          磁性媒體交換方式提供本局建置「臺北市不動產數位資料庫」
          (以下簡稱不動產數位資料庫)使用。
    (二)戶役政資訊系統之「個人戶籍資料」等七項及「村理門牌資料
          」三項,以磁性媒體交換方式提供本局辦理土地開發之規劃、
          評估及拆遷補償使用。

四、管理規定
    (一)基於公務目的之應用及遵守資訊安全規定,使用人應依各機關
          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辦理。
    (二)自戶役政資訊系統檔案傳輸及媒體交換至本局之電子資料,由
          本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三)使用電子資料之保管人,其職務異動時,應另指派接辦人員管
          理。除向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申請核准應用戶役政
          資訊連結案業務使用外,不允許任何人拷貝電子資料。
    (四)檔案傳輸及媒體交換等資料表號之申請與終止,需行文民政局
          同意配合辦理。另經申請許可之電子資料,申請單位得依業務
          實際需要重複使用,禁止提供非業務相關人員閱覽或使用;業
          務相關人員就該資料負有保密之責。
    (五)電子資料使用完畢應予刪除,另死亡登記資料所產製之紙本及
          相關文件應歸存檔案室。
    (六)使用電子資料之人員,應自行列冊管理,本局承辦人應填寫紀
          錄表。
    (七)民政局實施稽核作業,本局應配合提供相關查核資料,相關單
          位及使用人員應配合辦理。

五、使用電子資料之單位或人員,應妥善保管及利用該資料,違反相關法
    令規定者,依相關規定懲處;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發生爭議或訴訟者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國家賠償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負損害賠償或國家
    賠償責任;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稽核作業及頻率
    (一)稽核小組:
          由本局資訊室及政風室派員組成。
    (二)稽核頻率:
          每 3個月辦理稽核作業 1次,稽核期間為取得戶籍資料至結案
          (資料辦理銷毀)為止。
    (三)稽核資料書面陳核後保留 3年,以備本府民政局查核。

七、申請連結案之承辦人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函知民政局。

八、本作業管理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