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資訊安全,並配合資料提
供單位之稽核作業,以防止戶役政資料不當使用,依各機關應用戶役
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第十點,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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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為辦理臺北市不動產數位資料庫系統建置作業需要,俾臺北市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資訊整合,在不涉及個人資料外
洩情況下,開放社會大眾使用。
(二)為辦理土地開發之規劃、評估作業及拆遷補償事宜,爰需查得
不動產所有權人設籍情形及門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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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用範圍
(一)戶役政資訊系統之「個人戶籍資料」等二十項,以檔案傳輸或
磁性媒體交換方式提供本局建置「臺北市不動產數位資料庫」
(以下簡稱不動產數位資料庫)使用。
(二)戶役政資訊系統之「個人戶籍資料」等七項及「村理門牌資料
」三項,以磁性媒體交換方式提供本局辦理土地開發之規劃、
評估及拆遷補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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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規定
(一)基於公務目的之應用及遵守資訊安全規定,使用人應依各機關
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辦理。
(二)自戶役政資訊系統檔案傳輸及媒體交換至本局之電子資料,由
本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三)使用電子資料之保管人,其職務異動時,應另指派接辦人員管
理。除向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申請核准應用戶役政
資訊連結案業務使用外,不允許任何人拷貝電子資料。
(四)檔案傳輸及媒體交換等資料表號之申請與終止,需行文民政局
同意配合辦理。另經申請許可之電子資料,申請單位得依業務
實際需要重複使用,禁止提供非業務相關人員閱覽或使用;業
務相關人員就該資料負有保密之責。
(五)電子資料使用完畢應予刪除,另死亡登記資料所產製之紙本及
相關文件應歸存檔案室。
(六)使用電子資料之人員,應自行列冊管理,本局承辦人應填寫紀
錄表。
(七)民政局實施稽核作業,本局應配合提供相關查核資料,相關單
位及使用人員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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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電子資料之單位或人員,應妥善保管及利用該資料,違反相關法
令規定者,依相關規定懲處;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發生爭議或訴訟者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國家賠償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負損害賠償或國家
賠償責任;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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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稽核作業及頻率
(一)稽核小組:
由本局資訊室及政風室派員組成。
(二)稽核頻率:
每 3個月辦理稽核作業 1次,稽核期間為取得戶籍資料至結案
(資料辦理銷毀)為止。
(三)稽核資料書面陳核後保留 3年,以備本府民政局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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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連結案之承辦人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函知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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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作業管理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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