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所隊電腦軟硬體使用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為有效管理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所隊(以下簡
    稱各所隊)之電腦軟、硬體有關設備,並建立標準作業程序,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軟體,係指使用電腦設備之作業系統、資料庫管理系統、
    套裝軟體、程式或資料等,所稱硬體,係指伺服器、個人電腦、印表
    機、網路設備、相關週邊設備、筆記型電腦及可攜式設備(如隨身碟
    、記憶卡、 PDA、外接式硬碟等設施)。

三、本局及各所隊對於電腦軟、硬體相關設施應各自分別管理,為確立權
    責劃分及系統正常運作,其專責單位分派如下:
  (一)本局由資訊室負責督導。
  (二)各所由地籍資料課負責督導。
  (三)土地開發總隊由秘書室負責督導。

四、本局及各所隊應設伺服器管理及個人電腦管理等人員,並相互配合支
    援。
  (一)伺服器管理人員:負責伺服器管理、軟硬體建置及網路連線設施
        等,其工作如下:
        1.負責網路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之建立與管理。
        2.連接週邊設備及軟硬體之配置與測試。
        3.依應用系統連線作業使用者申請單、授權表,分別建立使用者
          名稱、密碼及設定系統使用權限。
        4.分析各項問題及效率評估,並提出具體改進方案。
        5.負責連絡並協助廠商維修工作事宜,並蒐集其處理過程,呈專
          責單位核閱。
        6.定期做伺服器資料備份。
  (二)個人電腦管理人員:各科(課)、室指派專人負責與專責單位管
        理人員連繫,並負責個人電腦管理及協助同仁使用,其工作如下
        :
        1.協助專責單位管理人員之軟硬體建置與測試,並推廣至同仁使
          用。
        2.指導同仁使用軟硬體之操作程序,並做資料備份。
        3.指導同仁填寫各應用系統權限申請表,並督促同仁定期更新通
          行密碼事宜。
        4.解決同仁使用上各項問題,若無法排除問題,儘速連絡專責單
          位管理人員作適當之處理。

五、本局及各所隊對於電腦軟、硬體、網路應注意下列安全措施:
  (一)硬體:
        1.伺服器應儘量設置在電腦機房或封閉式空間。
        2.應依有關規定,設立財產登記簿並詳細記明機器型別、位置、
          保管人、使用人以及其它重要特徵,如有任何修正及異動亦隨
          時修訂之。
        3.對電腦設備,應注意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害之防護。
        4.應定期維護並愛惜使用。
        5.未經授權不得私自拆裝公務個人電腦。
        6.可攜式設備應避免與機關外之媒體設備進行資料傳輸及交換,
          若因業務需要讀取外來儲存媒體時,應先行掃瞄確認該儲存媒
          體無病毒後再行使用。
  (二)軟體:
        1.應使用合法版權之軟體。
        2.原版軟體於硬碟裝設後,必要時應備份交專人保管及注意保養
          。
        3.應注意個人電腦病毒防毒防駭方法(詳如附件一),防止未經
          授權而被使用、破壞或竊取資料,並預防感染病毒。
        4.電腦應設定螢幕保護程式密碼且最長時間以15分鐘內啟用保護
          ,防止被外人使用。
        5.軟體管理應依行政院頒布之「政府所屬各級行政機關電腦軟體
          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三)資料:
        1.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之輸出入操作,均應經使用者識別碼、通
          行碼驗證通過,以便管制。
        2.電腦設備所輸出具機密性報表,應依有關規定區分機密等級辦
          理。
        3.對於儲存各項機密資料或程式之磁碟、光碟片等儲存媒體,應
          由專人保管。
        4.對於需要長期保管或重要檔案之備份媒體,應使用專用防火或
          保險設備之異地存放。
        5.對於資料涉及個人資料部份,其資料之使用及傳送,應將其進
          行加密保護。
  (四)網路:
        1.對電腦使用者使用網路設備及檔案,應先檢核其使用代碼,使
          用階層及授權等級。
        2.經授權之使用者,應賦予識別碼及通行碼,以管制人員使用,
          各項代碼應定期更換。

六、本局及各所隊同仁使用個人電腦及相關設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單位同仁使用光碟片、隨身碟、抽取式磁碟機、記憶卡、外接式
        硬碟等設備前,偵測前開設備有無病毒。
  (二)使用個人電腦及相關設備之使用保養(詳如附件二)。
  (三)不得私接個人電腦設備於公務網路上。
  (四)個人電腦之各項設備,不得作為業務外之使用及擅自安裝使用未
        經授權之應用軟體。
  (五)不得任意變更或修改各項作業進行之步驟及環境設定。
  (六)如有使用上任何問題,請儘速連繫單位內個人電腦管理人員作適
        當之處理。

七、如需將資訊設備攜出(入)本局及各所隊,應登記於「軟硬體設備攜
    出(入)紀錄單」(如附件三)並備查。

八、各所隊得視需要成立查核小組查核機關內個人電腦相關設備之使用、
    配置及資訊檔案管理等情形,本局並得不定期前往各所隊實地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