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有效管理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所隊(以下簡
稱各所隊)之電腦軟、硬體有關設備,並建立標準作業程序,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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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軟體,係指使用電腦設備之作業系統、資料庫管理系統、
套裝軟體、程式或資料等,所稱硬體,係指伺服器、個人電腦、印表
機、網路設備、相關週邊設備、筆記型電腦及可攜式設備(如隨身碟
、記憶卡、 PDA、外接式硬碟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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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及各所隊對於電腦軟、硬體相關設施應各自分別管理,為確立權
責劃分及系統正常運作,其專責單位分派如下:
(一)本局由資訊室負責督導。
(二)各所由地籍資料課負責督導。
(三)土地開發總隊由秘書室負責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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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及各所隊應設伺服器管理及個人電腦管理等人員,並相互配合支
援。
(一)伺服器管理人員:負責伺服器管理、軟硬體建置及網路連線設施
等,其工作如下:
1.負責網路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之建立與管理。
2.連接週邊設備及軟硬體之配置與測試。
3.依應用系統連線作業使用者申請單、授權表,分別建立使用者
名稱、密碼及設定系統使用權限。
4.分析各項問題及效率評估,並提出具體改進方案。
5.負責連絡並協助廠商維修工作事宜,並蒐集其處理過程,呈專
責單位核閱。
6.定期做伺服器資料備份。
(二)個人電腦管理人員:各科(課)、室指派專人負責與專責單位管
理人員連繫,並負責個人電腦管理及協助同仁使用,其工作如下
:
1.協助專責單位管理人員之軟硬體建置與測試,並推廣至同仁使
用。
2.指導同仁使用軟硬體之操作程序,並做資料備份。
3.指導同仁填寫各應用系統權限申請表,並督促同仁定期更新通
行密碼事宜。
4.解決同仁使用上各項問題,若無法排除問題,儘速連絡專責單
位管理人員作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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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及各所隊對於電腦軟、硬體、網路應注意下列安全措施:
(一)硬體:
1.伺服器應儘量設置在電腦機房或封閉式空間。
2.應依有關規定,設立財產登記簿並詳細記明機器型別、位置、
保管人、使用人以及其它重要特徵,如有任何修正及異動亦隨
時修訂之。
3.對電腦設備,應注意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害之防護。
4.應定期維護並愛惜使用。
5.未經授權不得私自拆裝公務個人電腦。
6.可攜式設備應避免與機關外之媒體設備進行資料傳輸及交換,
若因業務需要讀取外來儲存媒體時,應先行掃瞄確認該儲存媒
體無病毒後再行使用。
(二)軟體:
1.應使用合法版權之軟體。
2.原版軟體於硬碟裝設後,必要時應備份交專人保管及注意保養
。
3.應注意個人電腦病毒防毒防駭方法(詳如附件一),防止未經
授權而被使用、破壞或竊取資料,並預防感染病毒。
4.電腦應設定螢幕保護程式密碼且最長時間以15分鐘內啟用保護
,防止被外人使用。
5.軟體管理應依行政院頒布之「政府所屬各級行政機關電腦軟體
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三)資料:
1.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之輸出入操作,均應經使用者識別碼、通
行碼驗證通過,以便管制。
2.電腦設備所輸出具機密性報表,應依有關規定區分機密等級辦
理。
3.對於儲存各項機密資料或程式之磁碟、光碟片等儲存媒體,應
由專人保管。
4.對於需要長期保管或重要檔案之備份媒體,應使用專用防火或
保險設備之異地存放。
5.對於資料涉及個人資料部份,其資料之使用及傳送,應將其進
行加密保護。
(四)網路:
1.對電腦使用者使用網路設備及檔案,應先檢核其使用代碼,使
用階層及授權等級。
2.經授權之使用者,應賦予識別碼及通行碼,以管制人員使用,
各項代碼應定期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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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及各所隊同仁使用個人電腦及相關設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單位同仁使用光碟片、隨身碟、抽取式磁碟機、記憶卡、外接式
硬碟等設備前,偵測前開設備有無病毒。
(二)使用個人電腦及相關設備之使用保養(詳如附件二)。
(三)不得私接個人電腦設備於公務網路上。
(四)個人電腦之各項設備,不得作為業務外之使用及擅自安裝使用未
經授權之應用軟體。
(五)不得任意變更或修改各項作業進行之步驟及環境設定。
(六)如有使用上任何問題,請儘速連繫單位內個人電腦管理人員作適
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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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需將資訊設備攜出(入)本局及各所隊,應登記於「軟硬體設備攜
出(入)紀錄單」(如附件三)並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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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所隊得視需要成立查核小組查核機關內個人電腦相關設備之使用、
配置及資訊檔案管理等情形,本局並得不定期前往各所隊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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