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緊急事件通報作業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迅速通報緊急事件,以防事態
    擴大,將負面影響減至最低,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緊急事件,係指與本局業務有關之下列事項:
  (一)影響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重大權益事項。
  (二)影響本局聲譽或形象事項。
  (三)其他突發之重大事件。

三、緊急事件發生時,在場人員或第一位接獲訊息者,應立即電話或當面
    報告緊急事件權責機關(單位)聯絡人,聯絡人即依業務權責進行適
    當之處理,並報告局長、副局長與主任秘書及通報政風室。
    緊急事件權責機關(單位)聯絡人,本局為各科室主管;土地開發總
    隊為總隊長;各地政事務所為主任。

四、緊急事件發生後,由緊急事件權責機關(單位)填寫「緊急事件通報
    單」(如附表)陳報局長,並視事件影響程度通報市長室、副市長室
    、秘書長室、秘書處(媒體事務組)及相關單位。

五、緊急事件之新聞發言人為主任秘書,並負責將有關資料提供觀光傳播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