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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緊急事件通報作業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開字第1043299310 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地政類
/
其他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8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八十八北市地五字第8821213000 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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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9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八十九北市地五字第89224239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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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五北市地五字第09532623700 號函修正第 2點、第5點、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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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六北市地五字第09632259000 號函修正發布第 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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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開字第1013061390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緊急事件通報 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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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開字第1043299310 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下載
附表-緊急事件通報單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