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光傳播局)為受理電腦遊戲分級
疑義之審查,特依據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
治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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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資格: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資訊休閒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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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審查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一式二份),如附件。
(二)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二份。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函影本二份。
(四)電腦遊戲分級疑義光碟片拷貝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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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作業程序:
(一)觀光傳播局收受申請案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召開審查委員會審查
。已經審查確定之案件,再提出申請者,除能確定其內容經實質
修改者外,應敘明理由逕予退件。但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
條規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二)審查時,應通知申請人派員到場,攜帶審查所需設備,現場操作
展示受審查之內容,並負責解說或詢答,提供審查委員參考。
(三)電腦遊戲之分級,應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辦理。
(四)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審查委員出席,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五)審查結果,觀光傳播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審查結果
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敘明理由申請複
審,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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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費用:
(一)每一件電腦遊戲分級審查費為新臺幣六千二百元。
(二)其收取方式由觀光傳播局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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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審查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申請審查事件之負
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者。
(二)審查委員與該申請審查事件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為
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審查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申請審查事件有共
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審查委員就該申請審查事件現為或曾為負責人、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之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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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成審查之遊戲名稱及資料,觀光傳播局應上網公告,以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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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作業所需經費,由觀光傳播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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