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九十一年度有線廣播電視頻道收視費用與其他相關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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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臺北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
委員會」審議結果,核准本市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九十一年度頻道
收視費用(以下簡稱收視費用)與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核准本市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九十一年度頻道收視費用如下:
  (一)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每戶上限為新臺幣五五0元
        。
  (二)新臺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每戶上限為新臺幣五五0元
        。
  (三)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每戶上限為新臺幣五五0元。
  (四)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每戶上限為新臺幣五五0元
        。
  (五)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每戶上限為新臺幣五五0元。
  (六)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每戶上限為新臺幣五五0
        元。
  (七)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每戶上限為新臺幣五五0元。
  (八)聯維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每戶上限為新臺幣五五0元。
  (九)寶福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每戶上限為新臺幣五五0元。
二、對於收視戶在本公告生效日期以前已繳交九十一年度收視費用部分,
    相較於本府核准之收視費用有多繳者,系統經營者應就收視戶多繳部
    分主動展延收視期限或退費,如收視戶所繳之收視費用低於本府核准
    之收視費用者,系統經營者不得再要求收視戶補繳,應繼續提供視訊
    服務至契約屆滿,再依本府核准之九十一年度收視費用收費。
三、系統經營者對於收視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
    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逾本府核准之收視費用。
四、季繳以上預繳戶之收視費用應有折扣,由系統經營者與收視戶雙方約
    定收費;同一經營區內只有一家系統經營者,應比照競爭區系統經營
    者之折扣收費。
五、系統經營者對於本府社會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應按本府核准收視
    費用之半價以下收費。
六、系統經營者之裝機、復機、移機及分機裝置費用,應依申報價格辦理
    。
七、系統經營者九十一年度所提供之頻道數及節目品質水準,不得低於申
    報九十一年度收視費用時檢附之九十年度頻道數及節目水準,如有減
    少或頻道播出順序變更等,應於異動前先向本府申報。
    上述節目異動情形情節重大者,本府得重新審議並核准系統經營者之
    收視費用。
八、系統經營者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之規定,兔費提供專用頻道供政府機
    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
九、系統經營者如在本府核准之九十一年度收視費用期間計畫採用分級收
    費者,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行政院新聞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
    者收費標準」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向本府專案申請報核,經核准
    並公告後始得實施,本府未核准公告前,不得就所播出之內容逕行分
    級並收費。
十、系統經營者收費如有異常或違反前述情事者,本府將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