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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九十一年度有線廣播電視頻道收視費用與其他相關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9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0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新一字第900820340A號公告訂定發 布;並自 91年元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