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錄影節目帶業申請變更許可須知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錄影節目帶業開業後,其名稱、組織、地址、負責人、資本額有變更
    者,應於變更後15日內辦理換發許可證;遺失許可證者,應於登報聲
    明作廢15日內辦理補發。

二、各類變更、註銷、遺失應繳之文件一覽表(附打 V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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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變更項目 │負責│組織│資本│地址│註銷│遺失│
│           \            │人  │名稱│額  │    │    │補發│
│ 文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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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3份               │  V │ V  │ V  │ V  │ V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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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同意書或董事會議事錄│  V │ V  │ V  │ V  │ V  │    │
│(附簽到表)、股東會議事│    │    │    │    │    │    │
│錄 1份(有修章程另附章程│    │    │    │    │    │    │
│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新章程各│    │    │    │    │    │    │
│1份)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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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登記事項表影本 1份│  V │ V  │ V  │ V  │ V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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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  V │    │    │    │    │    │
│ )影本 2份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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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與所營事業登記預│    │    │    │    │    │    │
│查申請表 1份(商號附商業│    │ V  │    │    │    │    │
│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答│    │    │    │    │    │    │
│覆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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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正本 1份│    │    │ V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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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契約書或所有權人│    │    │    │ V  │    │    │
│出借同意書及平面圖 1份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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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作廢報紙 1份(內容含│    │    │    │    │    │ V  │
│組織名稱、負責人及原許可│    │    │    │    │    │    │
│證字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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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核發許可證            │  V │ V  │ V  │ V  │ V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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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商號無公司登記事項表者,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上之商工登記資料取代,若變更負責人,則須加附讓渡證明文
        件影本 1份。
  (二)申請書 1式 3份,每頁請加蓋原留本局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公
        司、負責人印鑑章遺失者,隨申請書一併填寫「印鑑遺失切結書
        」正本,並於申請書上敘明。
  (三)如變更負責人及公司名稱,申請書上新、舊印鑑併陳,其他所附
        文件加蓋新負責人及新公司名稱之印鑑。若原負責人因故無法提
        供原留印鑑請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例如離職證明等)與切結書。
  (四)申請註銷許可證之獨資合夥組織應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註銷
        同意書,財(社)團法人者應檢附董事會議事錄。
  (五)申請遺失補發者,公司檢附登記事項表影本 1份,獨資合夥組織
        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財(社)團法人者附法人登記證影本
        。
  (六)變更地址者:
        1.房屋自有者,請附平面圖(必要時請業者提供所有權狀影本)
          。
        2.採委外製作或取得權利人授權轉錄者,獨有營業場所面積須達
          30平方公尺以上,並檢附委製合約書或授權合約書;自行製作
          者獨有營業場所面積須達50平方公尺以上。
        3.門牌若經整編,附整編證明。
        4.若向二房東租賃者,附原始租約及所有權人允許轉(分)租同
          意書影本各 1份;轉(分)租者,租約上應載明轉(分)租面
          積並於平面圖上標示轉(分)租區域,並加蓋公司大、小章及
          轉(分)租人章;自所有權人租賃後分租予他人者亦同。
        5.出租人或轉(分)租人為公司組  織者,另須  附  經濟部「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上該公司之商工登記資料 1份;出
          租人或轉(分)租人為財(社)團法人者,另須附法人登記證
          書。
        6.租約如非以負責人或房屋所有權人名義簽訂者,請加附授權書
          或委託書。
        7.租賃契約書上請詳細載明簽約雙方之基本資料(名稱、身分證
          字號或統一編號、電話、地址等),任何一方以公司名義簽約
          需有負責人簽章,租約資料標示不清者,須加附說明書,租賃
          期間不到半年者,亦同。
  (七)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無股東或董事會者則以同意書代替股東會、
        董事會議事錄。如為變更負責人,另附指派我國境內訴訟及非訴
        訟代表人授權書(須經驗證並附中譯本),負責人若為僑外人士
        則出具官方核准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加註在臺住所或居所地址,並
        經本人簽名或蓋章。
        備註:
        ※若係變更管轄及地址(由外縣市遷入本市)者,除檢附變更地
        址應備文件外,須加附「設立許可申請書」 3份、「公司員工名
        冊」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2 份,亦須查驗設備(採委製者或
        權利人授權轉錄者,所附文件如同設立案)。
  (八)以上所有文件應剪裁成與申請書(A4紙張)一樣尺寸。
  (九)錄影節目帶業「申請  設立許可須知」、「設立許可申請書」、
        「申請變更許可須知」、「變更、補發許可申請書」等文件,業
        者可由市民e點通網站下載使用。
  ◎臺北市民e點通網站連結路徑:
    http://www.e-service.taipei.gov.tw(業務類別→觀光傳播類→登
    記業務→「錄影節目帶業設立許可」或「錄影節目帶業變更負責人、
    名稱、資本額、地址等許可」或「錄影節目帶業註銷許可」)
    或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網站:
    http://www.tpedoit.taipei.gov.tw  (申辦項目→申辦項目/下載
    表格→臺北市民 e點通→傳播類→錄影節目帶業管理→「錄影節目帶
    業設立許可」或「錄影節目帶業變更負責人、名稱、資本額、地址等
    許可」或「錄影節目帶業註銷許可」→臺北市民 e點通)
  ◎查詢電話: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7541或直撥專線02–272
    87541

三、規費徵收標準及繳納方式
  (一)證照費:新臺幣 1,500元整(申請註銷及變更資本額或地址者免
        繳交),於核准通知領證時繳納(未核准者免繳)。
  (二)繳納方式─郵政劃撥
        戶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帳號:50229363,劃撥單
        通訊欄須填明公司行號名稱、地址、電話及規費類別(如錄影節
        目帶)。收據務須妥為保管,並於接獲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通
        知時持正本、影本各 1份前往該局領證。業者持郵政劃撥儲金存
        款收據於觀光傳播局領取證照後,正式規費收據將由文化部影視
        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劃撥後次月開立,直接寄達申請者之營業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