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99年度有線廣播電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與其他相關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本市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99 年度基本頻道收視費用如下:
  (一)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上限為新臺幣 515  元
        。
  (二)新臺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上限為新臺幣 515  元
        。
  (三)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上限為新臺幣 515  元。
  (四)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上限為新臺幣 515  元
        。
  (五)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上限為新臺幣 515  元。
  (六)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上限為新臺幣 515元
        。
  (七)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上限為新臺幣 515  元。
  (八)聯維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上限為新臺幣 515  元。
  (九)寶福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上限為新臺幣 515  元。

二、訂戶於 99 年 1  月 1  日前,已預繳 99 年度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者
    ,如預繳之費用高於本府核准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上限,其差額得請
    求系統經營者返還,或扣抵於下期收視費用。

三、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
    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給予折扣。

四、系統經營者應依法令規定提供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等繳費方式
    供訂戶選擇,季繳(含)以上預繳戶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應考量收款
    成本及資金利息等因素給予折扣,由系統經營者與收視戶雙方約定收
    費;同一經營區內只有一家系統經營者,應比照毗鄰競爭區系統經營
    者之折扣收費。

五、系統經營者對於本府社會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應按本府核准之收視費用上限四分之一以下收費。

六、系統經營者之裝機、復機、移機及分機裝置費用,應依行政院新聞局
    公告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辦理。

七、系統經營者 99 年度所提供之基本頻道數及節目品質水準,不得低於
    申報 99 年度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時檢附之 98 年度基本頻道數及節目
    水準,如有減少或頻道播出順序變更等,應於異動前先向本府申報。
    上述節目異動情形情節重大者,本府得重新審議並核准系統經營者之
    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八、系統經營者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之規定,免費提供專用頻道供政府機
    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

九、系統經營者在本府核准 99 年度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期間,將基本頻道
    採分組收費者,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相關法令規定向本府專案申報,
    經核准後始得實施。

十、系統經營者收費如有異常或違反前述情事者,本府將依法處理。

十一、下列應注意遵守事項,本府將列入未來審議之參考:
    (一)系統經營者應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評鑑制度須
          知評鑑報告書「客服」項目部分,有關回饋地方及社會服務情
          形,如身心障礙者或中低收入老人之收視優惠,訂定計畫並落
          實執行,並將執行成效,於下一年度申報收視費用時一併提報
          。
    (二)系統經營者應配合政府數位化政策,確實投入資金加速數位化
          設備建設,於 99 年度提升  10%  之數位機上盒鋪設率;投
          入之資金與執行進度應定期自行公告於公司網站並陳報本府。
    (三)系統經營者應設立 24 小時線上專人服務中心,建立資訊整合
          系統,持續提昇服務品質,增進客戶滿意度,落實公司治理原
          則,並善盡社會責任。
    (四)系統經營者應加速本市有線電視附掛纜線之清整工作,並於 9
          9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纜線自主清整計畫。
    (五)系統經營者應加速光節點(NODE)分割建設,增加光節點數以
          降低平均服務客戶數,其平均每光節點之服務客戶數(客戶數
          /光節點數)未及 350  者,應降低  10%; 350  以上未及
           450  者,應降低 15 %;450 以上者,應降低  20%  ,以
          強化訊號網路穩定性,減少因斷訊而對客戶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