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軍人公墓樹葬之使用,特訂定本
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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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兵役局(以下簡稱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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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研磨再處理後始得裝入本局提供之容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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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骨灰罐應埋入深度超過四十五公分之挖穴(或預備穴)。上方再回填
十公分壤土,並將原有草皮覆回蓋滿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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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樹葬區穴位管理採循環利用。骨灰罐埋入墓穴後,不得私自設置任何
標誌或設施,且不得焚燒或放置香燭紙錢等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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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樹葬應檢具骨灰研磨證明文件,其申請區分及證件如下:
(一)亡故現役軍人
1.由所屬單位(營級或相當單位)申請者:單位公函及死亡通報
。
2.由遺族或親友申請者:軍方死亡通報及申請者國民身分證、印
章。
(二)亡故榮民
1.榮民證。
2.死亡證明書。
3.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三)亡故現役軍人配偶
1.夫妻同時申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亡故現役軍人所
需證件。
2.現役軍人安厝後申請:本公墓骨灰罐寄存證、死亡證明書、除
戶戶籍謄本、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3.現役軍人亡故前安厝(限志願役軍人配偶)、志願役服役證明
書(營級以上單位)、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申請人國
民身分證及印章。
(四)亡故榮民配偶
1.夫妻同時申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亡故榮民所需證
件。
2.榮民安厝後申請:本公墓骨灰罐寄存證、死亡證明書、除戶戶
籍謄本、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3.榮民亡故前安厝:榮民證、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申請
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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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樹葬之亡者應與樹葬用申請單相符,經本局核對無誤後,須於一個月
內埋葬,且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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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國定
假日及星期例假日停止受理)。
申請地點: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3段130號。
電話:02-27851686、02-27851687
傳真:02-2788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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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作業流程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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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須知所定書表格式,由管理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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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須知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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