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軍人公墓樹葬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軍人公墓樹葬之使用,特訂定本
    須知。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兵役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研磨再處理後始得裝入本局提供之容器內。

四、骨灰罐應埋入深度超過四十五公分之挖穴(或預備穴)。上方再回填
    十公分壤土,並將原有草皮覆回蓋滿整平。

五、樹葬區穴位管理採循環利用。骨灰罐埋入墓穴後,不得私自設置任何
    標誌或設施,且不得焚燒或放置香燭紙錢等祭品。

六、樹葬應檢具骨灰研磨證明文件,其申請區分及證件如下:
  (一)亡故現役軍人
        1.由所屬單位(營級或相當單位)申請者:單位公函及死亡通報
          。
        2.由遺族或親友申請者:軍方死亡通報及申請者國民身分證、印
          章。
  (二)亡故榮民
        1.榮民證。
        2.死亡證明書。
        3.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三)亡故現役軍人配偶
        1.夫妻同時申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亡故現役軍人所
          需證件。
        2.現役軍人安厝後申請:本公墓骨灰罐寄存證、死亡證明書、除
          戶戶籍謄本、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3.現役軍人亡故前安厝(限志願役軍人配偶)、志願役服役證明
          書(營級以上單位)、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申請人國
          民身分證及印章。
  (四)亡故榮民配偶
        1.夫妻同時申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亡故榮民所需證
          件。
        2.榮民安厝後申請:本公墓骨灰罐寄存證、死亡證明書、除戶戶
          籍謄本、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3.榮民亡故前安厝:榮民證、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申請
          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七、樹葬之亡者應與樹葬用申請單相符,經本局核對無誤後,須於一個月
    內埋葬,且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申請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國定
    假日及星期例假日停止受理)。
    申請地點: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3段130號。
    電話:02-27851686、02-27851687
    傳真:02-27880018

九、申請作業流程如附表

十、本須知所定書表格式,由管理機關定之。

十一、本須知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