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軍人公墓樹葬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兵管字第10130224300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第3點、第7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役政類 / 兵役行政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兵役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研磨再處理後始得裝入本局提供之容器內。

七、樹葬之亡者應與樹葬用申請單相符,經本局核對無誤後,須於一個月
    內埋葬,且不得存放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