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現役官兵役男傷亡慰問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對設籍本市之現役官兵、服替代役役
    男及非本市籍役男分發本府所屬機關服替代役,於服役期間造成傷亡
    者,辦理慰問事宜,彰顯本府關懷慰助之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辦機關為本府兵役局(以下簡稱兵役局);協辦機關為本
    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負責相關行政作業。

三、慰問金種類及發放對象規定如下:
    (一)住院慰問金:因傷病住院之義務役、服替代役役男及非本市籍
          分發本府所屬機關服替代役役男本人。
    (二)及時慰問金:依媒體報導、國防部或內政部通報有案,重傷或
          死亡之義務役、志願役校級以下官兵及替代役役男本人或遺族
          。
    (三)死亡慰問金:經國防部通報有案之志願役校級以下官兵遺族。
    (四)遺族三節慰問金:依國防部或內政部撫卹令核定有案之義務役
          、志願役尉級以下官兵及服替代役役男,其遺族設籍本市,撫
          卹期間納入三節慰問。
    (五)殮葬補助費:國防部通報有案現役官兵死亡之遺族,發給埋葬
          費新臺幣二萬元、追悼費新臺幣六千元、迎祭費(限陣亡或公
          殞)新臺幣一千元。

四、服義務役及替代役役男因傷病住院 3日以上者,兵役局依住院通報或
    申請表(如附表),發給住院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

五、役男於服役期間發生重傷或死亡者,自兵役局知悉或接獲通報,經查
    證屬實,區公所聯繫家屬同意後,即派員發給及時慰問金,同一事故
    以核發一種為原則,其慰問金規定如下:
    (一)作戰重傷或死亡: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因公重傷或死亡:新臺幣八萬元。
    (三)意外重傷或死亡:新臺幣四萬元。
    (四)因病死亡:新臺幣四萬元。
    前項所稱重傷,係指受傷程度已達危害生命狀態、毀敗身體主要機能
    之一或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經醫療機構診斷
    證明為重度身心障礙者。
    分發本府及本府所屬機關服勤之替代役役男,而未設籍本市者,準用
    第一項各款規定。

六、服志願役校級以下官兵死亡者,發給死亡慰問金如下:
    (一)因作戰死亡: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因公死亡: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新臺幣五十萬元。
    現役官兵服役期間自殺致死亡者,比照因病死亡發給慰問金。但因犯
    罪自殺者,不發給慰問金。

七、服義務役、志願役尉級以下官兵及替代役役男死亡者,於撫卹期間遺
    族發給三節慰問金,各節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遺族於本要點發布施行前,領有本市發給之三節慰問金,於本要
    點發布施行後,依原撫卹期間持續發給各節慰問金。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兵役局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另以年度執行計畫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