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現役官兵役男傷亡慰問實施要點」於109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兵 役局北市兵管字第1093010735號函訂定,本要點第四點之附表「臺北市義 務役及替代役役男住院慰問金申請表」備註二規定,住院慰問金之申請需 於出院後30日內檢附註明住院起迄日期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若為影本 ,請加蓋與正本相符)提出申請。 惟查內政部108年3月25日台內役字第1081060546號令頒「替代役役男就醫 醫療費用補助作業規定」第五點第二項補助作業程序 1規定略以,國軍醫 療院所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之醫療費用,應由役男先行 支付後,於 3個月內由權責單位協助役男檢附申請表及醫事服務機構開立 之收據正本,送內政部役政署審查核發補助。為落實照顧本市現役傷病住 院役男,避免其延誤申請時間,傷病住院慰問金申請期限修正為 3個月; 次查內政部110年5月14日台內役第1101060645字號函修正「替代役役男死 亡傷病及其家庭災害慰勞實施規定」第五點,同一事故之慰勞金發給,以 核定一種及發放一次為限,擬依實務作業增列慰問金之發給,以同一病名 核發1次為限。 綜上,為維護役男權益,爰修正本要點第四點之附表「臺北市義務役及替 代役役男住院慰問金申請表」備註二,俾與中央法規一致。
四、服義務役及替代役役男因傷病住院 3日以上者,兵役局依住院通報或 申請表(如附表),發給住院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