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藝文推廣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確保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優秀
,教學品質良好,及擴大研習績效,特設「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遴聘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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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委員九人,由本處就研習相關領域學有專精派兼或聯兼之,
其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外聘委員任一單一性別以不
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前項委員任期一年,並得連任一
次,但連任委員不得超過原任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並由處長擔任召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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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為配合文化藝術研習班開課,每半年至少開會乙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
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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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開會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為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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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依本處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遴聘要點其任務如下:
(一)審查授課教師資格。
(二)審議授課教師考評及聘任事宜。
(三)審議授課教師申訴事宜。
(四)提供有關本處文化藝術研習班之興革意見及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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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業務課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
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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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各委員均為無給職,惟出席會議時,得發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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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案經費由本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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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報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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