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遴聘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4)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4339 05401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2點、第5點、第6點、第8點,並自 104年12月1日起實施(原名稱: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 遴聘小組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藝文推廣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確保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優秀
    ,教學品質良好,及擴大研習績效,特設「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遴聘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九人,由本處就研習相關領域學有專精派兼或聯兼之,
    其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外聘委員任一單一性別以不
    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前項委員任期一年,並得連任一
    次,但連任委員不得超過原任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並由處長擔任召集
    人。

五、本小組依本處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遴聘要點其任務如下:
  (一)審查授課教師資格。
  (二)審議授課教師考評及聘任事宜。
  (三)審議授課教師申訴事宜。
  (四)提供有關本處文化藝術研習班之興革意見及改進措施。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業務課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
    有關業務。

八、本案經費由本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