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附設劇團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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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藝文推廣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普及藝文風氣、推廣傳統戲曲
    教育,依據藝術教育法第二十四條附設劇團(以下簡稱附設團)。

二、附設團之任務:推廣傳統文化藝術,並配合各地社教活動邀約演出。

三、附設團設下列人員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團長一人,由本處處長兼任,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
  (二)副團長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襄助團長處理團務。
  (三)藝術總監一人,由團長聘任,負責規劃藝術走向與督導演出品質
        。
  (四)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至二人,由團長聘任(得指派本處人員
        兼任),負責劇團訓練與演出事宜。
  (五)總幹事一人,由團長指派附設團團員兼任。
  (六)分組老師若干人,由團長聘任,負責團員訓練與分組練習事宜。
  (七)藝術總監、正副執行長及分組老師之遴聘資格、聘期依據「臺北
        市藝文推廣處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遴聘要點」及「臺北市藝文推
        廣處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遴聘小組設置要點」辦理,期滿得續聘
        之。

四、附設團每年應舉辦團務會議至少乙次,由下列人員組成,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
  (一)團長。
  (二)副團長。
  (三)藝術總監。
  (四)執行長、副執行長。
  (五)總幹事。
  (六)本處業務課課長。
  (七)其他人員。必要時得由團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參加或列席
        。

五、附設團之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接受指導教師之訓練。
        2.使用排練場地及樂器服裝等演出設備。
        3.參加團內各項演出及活動。
        4.得參加附設團團員大會,並享有執行團員大會所賦予之表決、
          選舉、被選舉及其他權利。
  (二)義務:
        1.準時出席本團所安排的各項排練工作。
        2.配合參加本團所安排之成果發表演出。
        3.配合參加本團所安排之其他演出業務。
        4.遵守團內之決議事項及管理辦法。

六、附設團之經費:
  (一)附設團所需經費應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
  (二)以下經費由本團相關經費項下列支,並依本團規定核銷。
        1.藝術總監、外聘執行長或副執行長及其他相關訓練教師之指導
          費。
        2.排練及演出所需之經費。
        3.附設團演出之編劇、音樂設計、導演、舞台監督等創作及工作
          人員之稿費、工作費。
  (三)以上經費之支應於管理須知詳訂之。

七、本處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附設團之管理及團員評鑑辦法將依本要點另訂管理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