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推展文化業務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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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展文化業務志願服務,擴大
    社會團體及個人參與社會服務,以蔚成服務文化,並結合民間資源協
    助推動各項文化市政建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指經本局轄管文化類志
    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自行遴選,不以獲取報酬為目
    的,秉持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符合公眾
    利益長期固定志願協助運用單位辦理指定工作者。
    前項所稱長期固定,係指每年至少服務十二次,合計服務時數至少三
    十六小時。但各運用單位依業務服務性質或當年度災變(如疫情)影
    響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本局協同各運用單位共同辦理志願服務之宣導、推廣工作。但有關志
    工之招募、發聘、授證、登錄、督導、考評、獎懲、保險及慰問補助
    等其他相關事宜,由各運用單位辦理。另本局每年得視需要辦理運用
    單位相關輔導措施,如開設課程或參訪學習或輔導訪視等。

四、各運用單位運用志工應先規劃其工作項目,依業務需求規劃所需人力
    、條件、訓練、及服務管理制度,擬定計畫,並指派專人督導業務。

五、辦理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相關之事務,不得交由志工單獨執行。

六、運用單位應定期對志工實施考評,考評結果如有違反志願服務法所定
    之義務、服務欠佳或有不適任之情事者,應由各運用單位審慎考量處
    理方式予以加強輔導、調整工作或停止其服務。服務績效優良者,得
    由各運用單位予以獎勵、公開表揚及推薦參加府外單位之鼓勵性活動
    或表揚。

七、本局配合中央考評期程,於考評前 1年邀集專家學者對各運用單位之
    執行績效(含書面初評及實地訪評)辦理評鑑:
    (一)評鑑項目如下,並得視中央考評項目調整:
          1.推展志願服務現況說明:承辦人力配置(是否設立統一窗口
            )及經費編列情形等。
          2.法定作業辦理情形:志願服務法所訂應辦事項辦理情形,如
            紀錄冊管理、志工訓練之規劃、志工保險辦理情形、臺北市
            志工管理整合平臺登載情形等。
          3.行政管理與組織運作:志工團隊間聯繫及輔導情形,如召開
            志工幹部會議、督導考核作業等。
          4.行銷管理與推廣情形:辦理志工召募、宣導志願服務理念及
            獎勵表揚活動之辦理情形。
          5.創新與特色:機關推展志願服務之特色與突破。
          6.其他:依中央評鑑項目。
    (二)評鑑實施方式如下:
          1.受評單位自評:各受評單位就志工業務實際執行情形自行訂
            定考核指標並辦理評核。
          2.業務單位審查:由本局聘請從事志願服務之專家學者 1-2名
            及本局代表 2名組成「評鑑委員會」,並請受評單位準備各
            項自評相關資料至評鑑現場,供評鑑委員問答或進行工作簡
            報,以為評鑑成績參考。
          3.以上評鑑方式得視當年度業務狀況調整之。
    (三)評鑑結果及獎勵方式如下:
          1.特優獎:評分分數達九十分(含)以上計一名,頒發團隊獎
            狀(牌)乙幀。
          2.優等獎:評分分數達八十五分(含)以上、八十九分(含)
            以下計二名,頒發團隊獎狀(牌)乙幀。
          3.甲等獎:評分分數達八十分(含)以上、八十四分(含)以
            下計三名,頒發團隊獎狀(牌)乙幀。
    (四)獲頒特優獎之單位,得不列入下兩屆被評鑑作業,僅需繳交成
          果報告;獲頒優等獎之單位,得不列入下一屆被評鑑單位,僅
          需繳交成果報告。
    (五)獲獎單位,由本局公開表揚。

八、本局每年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志願服務相關
    事項。

九、為提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各運用單位應對志
    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1)基礎訓練:訓練時數及課程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2)特殊訓練:中央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中央無規定者為:運用單位業
      務簡介及工作內容說明(含實習)2小時、綜合討論1小時。

十、各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志願服務榮譽
    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將其志工服務時數、訓練時數等志工服務資
    料登錄至「臺北市志工管理整合平台」。

十一、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時,各運用單位裁併、解散或結束業
      務者,得向承接其業務者申請發給。

十二、各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