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稱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指經本局轄管文化類志
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自行遴選,不以獲取報酬為目
的,秉持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符合公眾
利益長期固定志願協助運用單位辦理指定工作者。
前項所稱長期固定,係指每年至少服務十二次,合計服務時數至少三
十六小時。但各運用單位依業務服務性質或當年度災變(如疫情)影
響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七、本局配合中央考評期程,於考評前 1年邀集專家學者對各運用單位之
執行績效(含書面初評及實地訪評)辦理評鑑:
(一)評鑑項目如下,並得視中央考評項目調整:
1.推展志願服務現況說明:承辦人力配置(是否設立統一窗口
)及經費編列情形等。
2.法定作業辦理情形:志願服務法所訂應辦事項辦理情形,如
紀錄冊管理、志工訓練之規劃、志工保險辦理情形、臺北市
志工管理整合平臺登載情形等。
3.行政管理與組織運作:志工團隊間聯繫及輔導情形,如召開
志工幹部會議、督導考核作業等。
4.行銷管理與推廣情形:辦理志工召募、宣導志願服務理念及
獎勵表揚活動之辦理情形。
5.創新與特色:機關推展志願服務之特色與突破。
6.其他:依中央評鑑項目。
(二)評鑑實施方式如下:
1.受評單位自評:各受評單位就志工業務實際執行情形自行訂
定考核指標並辦理評核。
2.業務單位審查:由本局聘請從事志願服務之專家學者 1-2名
及本局代表 2名組成「評鑑委員會」,並請受評單位準備各
項自評相關資料至評鑑現場,供評鑑委員問答或進行工作簡
報,以為評鑑成績參考。
3.以上評鑑方式得視當年度業務狀況調整之。
(三)評鑑結果及獎勵方式如下:
1.特優獎:評分分數達九十分(含)以上計一名,頒發團隊獎
狀(牌)乙幀。
2.優等獎:評分分數達八十五分(含)以上、八十九分(含)
以下計二名,頒發團隊獎狀(牌)乙幀。
3.甲等獎:評分分數達八十分(含)以上、八十四分(含)以
下計三名,頒發團隊獎狀(牌)乙幀。
(四)獲頒特優獎之單位,得不列入下兩屆被評鑑作業,僅需繳交成
果報告;獲頒優等獎之單位,得不列入下一屆被評鑑單位,僅
需繳交成果報告。
(五)獲獎單位,由本局公開表揚。
|
九、為提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各運用單位應對志
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1)基礎訓練:訓練時數及課程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2)特殊訓練:中央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中央無規定者為:運用單位業
務簡介及工作內容說明(含實習)2小時、綜合討論1小時。
|
十、各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志願服務榮譽
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將其志工服務時數、訓練時數等志工服務資
料登錄至「臺北市志工管理整合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