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美術館美術品寄存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擴大本館保存優秀美術品之功能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提供部分典藏空間作為寄存場所。接受寄存範圍以二十世紀以來
    之優秀美術品為主。

三、欲寄存美術品者,應填具寄存美術品申請表及作品清冊,向本館提出
    申請。經本館美術品典藏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並辦妥寄存契約後,
    始接受寄存。(申請表及清冊如附件一,契約書如附件二)。

四、寄存期限由雙方約定之,最多不得超過五年。

五、寄存之美術品本館有研究、展覽、攝影、出版等權利。

六、寄存美術品應辦理藝術品保險,其包裝、運輸、保險費用由寄存者負
    責,本館不收取任何費用。

七、其他未盡事宜以臺北市立美術館美術品寄存契約書規定之。

八、本要點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