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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美術館美術品寄存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07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1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81)北市教四字第81021477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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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5北市文化三字第 09532705100號 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點(原名稱:臺北市立美術館接受寄存美術品作 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