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風景特定區管理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所有條文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風景特定區之管理及營運,依臺北
  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設風景特定區管理所(以下簡稱本
  所),並訂定本規程。

  本所置所長,承縣長之命及建設局之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

  本所設企劃組、工務組、管理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企劃組:風景特定區資源調查及規劃、遊憩活動規劃及執行、旅遊
      服務及導覽解說、相關法規研擬、協助文化觀光推廣等事項。
  二、工務組:風景特定區公共設施及遊樂設施之管理及維護、環境綠美
      化及景觀維護等事項。
  三、管理組:風景特定區清潔及收費管理、管理站業務之綜理及協調、
      違規事件之處理等事項。

  本所置組長、組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所為辦理區內景觀資源、旅遊秩序、遊客安全等事項,得置駐衛警察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