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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風景特定區管理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6年08月01日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及依第六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組織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 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