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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風景特定區管理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6年9月29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60630917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組織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9年12月23日臺北縣政府六十九北府人一字第274470號令訂定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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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6年12月2日臺北縣政府八十六北府法一字第436866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8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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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9年10月17日臺北縣政府八十九北府法規字第386201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臺北縣烏來、碧潭、野柳 風景特定區管理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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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2年5月26日臺北縣政府九十二北府法規字第0920319240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臺北縣各風景特定區 管理所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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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2年11月3日臺北縣政府九十二北府法規字第0920646125號令修 正發布第 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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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3年11月8日臺北縣政府九十三北府法規字第0930721448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3條、第7條、第8條條文(原名稱:臺北縣各風景 特定區管理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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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3年12月27日臺北縣政府九十三北府法規字第0930842603號令修 正發布第 9條條文;本規程第2條、第3條、第7條及第8條修正條文自中 華民國94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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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94年3月23日臺北縣政府九十四北府法規字第0940110920號令修 正發布第 4條、第9條條文;本規程第2條、第3條、第4條、第7條及第8 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94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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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96年8月22日臺北縣政府九十六北府法規字第0960521702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0條;並溯自96年3月2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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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96年9月29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60630917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異動
廢止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