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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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道樹及其他樹木保護
  對於行道樹或其他樹木,未得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得任意砍伐、遷植或
  為其他妨礙其生存之行為。
  新闢或拓寬之道路,應預留寬度九十公分,長度一百一十公分以上之行
  道樹植穴。
  行道樹及其他樹木所在地主管機關,為維護美觀及安全,得為必要之養
  護管理。

  鄉(鎮、市)公所於行道樹或其他樹木有下列情形時,應迅速處理並將
  處理結果報本府備查:
  一、遭不法行為侵害者。
  二、遭颱風、暴風、地震、火災、雷擊等不可抗力因素侵襲、折斷、倒
      伏者。
  三、自然枯死或受病蟲害侵襲者。
  四、其他因素受損者。

  因施工需要遷植、更新行道樹或其他樹木時,應擬妥施工計畫並檢附施
  工目的、日期、地點及方法等資料,向鄉(鎮、市)公所申請,轉報本
  府核定。
  鄉(鎮、市)公所應追遷植後樹木存活情形,並報本府備查。

  拓寬公路、舖築路面或各項工程施工時,應避免傷害行道樹及其他樹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