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道樹及其他樹木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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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行道樹或其他樹木,未得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得任意砍伐、遷植或
為其他妨礙其生存之行為。
新闢或拓寬之道路,應預留寬度九十公分,長度一百一十公分以上之行
道樹植穴。
行道樹及其他樹木所在地主管機關,為維護美觀及安全,得為必要之養
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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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公所於行道樹或其他樹木有下列情形時,應迅速處理並將
處理結果報本府備查:
一、遭不法行為侵害者。
二、遭颱風、暴風、地震、火災、雷擊等不可抗力因素侵襲、折斷、倒
伏者。
三、自然枯死或受病蟲害侵襲者。
四、其他因素受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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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施工需要遷植、更新行道樹或其他樹木時,應擬妥施工計畫並檢附施
工目的、日期、地點及方法等資料,向鄉(鎮、市)公所申請,轉報本
府核定。
鄉(鎮、市)公所應追遷植後樹木存活情形,並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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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寬公路、舖築路面或各項工程施工時,應避免傷害行道樹及其他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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