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府設市政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市長。
  二、副市長。
  三、秘書長。
  四、副秘書長。
  五、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六、市長指定人員。
  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為主席;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
  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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