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08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本市自治事項,並執行中央政府委辦
  事項。

  本府置市長,綜理市政,並指揮監督本府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市長三
  人,襄理市政。

  本府置秘書長,承市長之命,襄理市政;置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
  業務。

  本府置參事、技監、顧問、參議,承市長之命,辦理市政設計、撰擬及
  審核法案、命令、工作計畫,並備諮詢有關市政等事項。

  本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
  一、秘書處。
  二、民政局。
  三、財政局。
  四、教育局。
  五、經濟發展局。
  六、工務局。
  七、水利局。
  八、農業局。
  九、城鄉發展局。
  十、社會局。
  十一、地政局。
  十二、勞工局。
  十三、交通局。
  十四、觀光旅遊局。
  十五、法制局。
  十六、警察局。
  十七、衛生局。
  十八、環境保護局。
  十九、消防局。
  二十、文化局。
  二十一、原住民族行政局。
  二十二、新聞局。
  二十三、人事處。
  二十四、主計處。
  二十五、政風處。
  二十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十七、客家事務局。
  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本府另定之。

  本府必要時,得設所屬二級機關;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市各區設區公所,區公所之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府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停職時,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由行政院派員
  代理。
  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市長。
  二、秘書長。
  三、由市長指定局長一人。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府設市政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市長。
  二、副市長。
  三、秘書長。
  四、副秘書長。
  五、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六、市長指定人員。
  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為主席;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
  為主席。

  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之決議:
  一、施政計畫及預算。
  二、提出市議會之議案及報告。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構)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自治法規。
  四、涉及各機關(構)共同關係事項。
  五、市長交辦事項。
  六、其他有關市政之重要事項。

  本府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府定之。
  本府各局、處及委員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各局、處
  及委員會擬訂,報本府核定;乙表由各局、處及委員會定之,報本府備
  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