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輔導及評鑑實施方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瞭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理成效,
    並依本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輔導及評
    鑑實施方式。

二、凡經本府核定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均需接受本府之定期、不
    定期輔導及評鑑,不得拒絕。

三、本府得安排輔導人員定期及不定期前往施教地點訪視輔導,定期輔導
    為每學期實施一次;另每學年辦理一次績效評鑑,由評鑑委員分組前
    往實驗教育場所實施評鑑。

四、定期輔導人員由本府駐區督學擔任,學年度評鑑由教育局副局長擔任
    召集人,評鑑委員由本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及駐區督學兼
    任之,必要時得增聘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員協助,執行輔導及評鑑;另
    由教育局學管課長擔任執行秘書,辦理輔導評鑑相關行政事宜。

五、本府每學年度之績效評鑑,將針對安全、計畫執行、課程教學、學習
    評量、設備(財務)等項目評鑑,評鑑結果列為准駁續辦之依據。

六、本府評鑑委員到實驗教育場所評鑑以一天為原則,並應於評鑑一週前
    通知受評者,實施方式以簡報(團體)、參觀、資料查閱與晤談、綜
    合座談等方式進行;另本府得召開輔導及評鑑委員會議。

七、輔導及評鑑委員於定期輔導及評鑑後一週內,填妥輔導訪視及評鑑報
    告送交本府,經本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擇期審議後通知
    受評對象是否准予續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