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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輔導及評鑑實施方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4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廢止 (現行法規)
第九條
本府應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實驗 教育實施之審議、諮詢及評鑑。